120,699
编号:
E000105701
中文姓名:
孔令霞
姓名拼音:
Kong Lingxia
性别:
职务职称:
检察官
工作单位名称:
运河区检察院
工作单位地址:
姓名 职务 办公室电话 宅电 手机
庞维华 书记、检察长 3031009 2181088 13932709999
李刚副书记、副检察长 3037840 13903270032
杨文献 副检察长 3023400 3040758 13313177788
庞丽敏 副检察长 2106686 5507600 13930786600
许宝铧 反贪局局长 2091779 7963888 13931721779
王颖珂 政治处主任 3043733 13082181122
高树华 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 3039783 3582102 13831782981
杨玉长 办公室副主任 3043722-58528 2013534 13831702666
何伟伟 办公室副主任 3043722-58528 2036226 8600077
×云芬 办公室副主任 3043722-58555 3089021 13784158389
王社清 刑检科科长 3039675 2022754 13930785700
冯子华 刑检科副科长 3039675 13932735656
张文刚 刑检科副科长 3039675 2080529 13832719722
臧春聚 刑检科副科长 3039675 3573302 13932729786
刘风玲 民行科科长 3043722-58538 2080859 6996960
孙中华 民行科副科长 3043722-58596 3024035 13785785700
肖刚 控申科科长 3022000 2038292 13930786788
近照:
家庭住址:
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
第一检察部:
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0317-5670655
迫害事实: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

近几年来,沧州市区及周边部份县市的迫害法轮功案件都是由运河区检察院和运河区法院直接参与迫害(幕后责任单位是沧州市政法委及防范办610)。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上午,沧州市法轮功学员陈淑敏在运河区法院遭非法庭审,律师为其出庭做无罪辩护。

检察院的公诉人是孔令霞和另一名男士,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她总是以各种借口不和律师见面。检察院起诉陈淑敏仍然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罪名实施起诉。公诉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说明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没能证明陈淑敏参与×教组织,更无法证明陈淑敏破坏任何一条法律实施。

非法庭审期间,公诉人指控在陈淑敏家中非法搜到的东西都是陈淑敏自己制作的。看到其家中有法轮功资料、电脑和打印机,就推理出陈淑敏自己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并出去散发。王律师辩护中提到,陈淑敏的丈夫本人的工作就是商务经理,家中有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是工作需要。你们家有电视机,也是你们自己制作的吗?

在法庭的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公安笔录及其它所谓“证据”,公诉人故意隐瞒陈淑敏的其中一份笔录。王律师当庭指出公诉人有一份笔录没念。公诉人说:我有权利审查证据,有些不需要提交的证据可以不提交。王律师当即指出公诉人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故意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属于违法行为。孔令霞等人自知违法,无言以对,也变得沉默不语。

公诉人指控陈淑敏去集市上传播法轮功,散发《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王律师指出《共产主义的终极目的》一书,书中内容是对社会发展模式的理论探讨,对于共产主义这一理论任何人都可以批评和表扬。这本书本身不违法,散发也不违法。

二零二二年四月上旬,国保队长高福松罗织陷害材料,将侯树元、刘在云、胡秀梅、苏春风构陷到新华区检察院,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移送到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责任人孔令霞(女)。

二零二二年五月十四日,沧州市新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负责人耿伟,将构陷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胡秀梅、侯树元、苏春风(苏春风取保候审在家)的所谓“案卷”移送沧州市运河区检察院。运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批捕起诉负责人孔令霞(女)接受该非法案卷。

五月二十日,高福松又给苏春风打电话说:“检察院的要和你见面。”苏春风说:“我在门市等你们。”上午十一点,高福松一伙五人来到门市,其中一男一女说,我们是检察院的,也没有亮明证件,也没有说姓名。后来才知道,女检察官叫孔令霞,是运河区检察院的。

孔令霞坐下后,说:“公安机关移送你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苏春风说:“我不服,我破坏的哪个法律实施呀?你作为检察官,你要乱扣罪名那随你们说,但是你得给我拿出证据。你没有证据证明我怎么破坏的?我一个家庭妇女、一个老百姓,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啊?”孔令霞说:“按照法律规定,你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苏春风说:“你们应该给我解释一下,让我明白我破坏的哪个法律实施?”

孔令霞说:“你炼法轮功吧?”苏春风说:“炼法轮功不违法。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说炼法轮功违法。”孔令霞说:“咱们国家严令禁止炼法轮功,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苏春风说:“没有。公通字【2000】39号文中,十四种邪教里边没有法轮功。”

孔令霞说:“那年暴动是炼法轮功的干的吗?”苏春风说:“你是说‘自焚’的事吗?那是造假,陷害,是江泽民一伙干的,找了几个演员,抹上防火涂料,陷害炼法轮功的。如果是‘自焚’升天,为什么不找一个清静的地方,没人打扰的地方去烧呢?为什么去天安门呢?”

孔令霞说:“这是国家定性的。”苏春风说:“这不是国家定性的,是江泽民的信口雌黄,只是个人言论,他不能代表国家、代表法律。现今没有一条法律给法轮功定罪,公检法参与迫害法轮功都没有红头文件,都是口头传达。”孔令霞说:“为什么国家打击呢?”苏春风说:“那是江泽民出于嫉妒。几年时间有一亿人炼功,炼法轮功的人太多了,江泽民害怕。”
孔令霞说:“你们反党反社会。”苏春风说:“都是扣罪名,就象你刚才说我破坏法律实施,你得给我拿出证据来,我破坏哪条法律实施?谁受到了危害?得给我证据,你们不能随便说。我什么坏事都没干,你们让我认这个罪,我不认罪。”孔令霞说:“不认是你的权利。”

孔令霞说:“案发当天你上那去干什么去?”苏春风说:“我们什么都没干,刚下车就被高福松等人就把我们绑架了。”孔令霞说:“你们带法轮功的书了吗?”苏春风说:“《宪法》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我们拥有书不违法。”孔令霞到最后也没有给苏春风解释她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孔令霞没词了,却说苏春风“抠字眼”。孔令霞说,有些文书需要苏春风签字。苏春风说:“都是扣的罪名,我不签字!”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们聘请的律师,给孔令霞打电话询问情况。孔令霞称,案卷已经退回新华区分局国保大队“补充侦查”。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运河区检察院检察官孔令霞将构陷刘在云、侯树元等四位法轮功学员的材料起诉致沧州市运河区法院,承办法官付饶,现承办法官刘忠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中旬被构陷到运河区法院。目前,除苏春风被所谓“取保候审”外,其他三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在沧州市看守所已长达一年零三个多月。

此桩构陷案由新华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新华区检察院与运河区检察院联手运作。期间,运河区检察官孔令霞两次将构陷案卷退回新华分局国保大队进行所谓补充侦查,实际是捏造、拼凑所谓证据,过程中国保警察就对法轮功学员家属叫嚣:“说你有罪就有罪!”法轮功学员的律师一再呼吁纠正司法冤案,要求依法撤案。然而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律师从检察官孔令霞处获知,四位法轮功学员已被构陷到运河区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点,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非法庭审四名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刘在云、苏春风、胡秀梅、侯树元。法院如临大敌,各区县国保队长、警察等数十人站在法院门口;还有警察在周边的道路上来回巡逻,警察拿着录像机给停在法院周边的车辆录像,盘查并驱赶法院门口过往行人。

审判长是刘忠诚、主审法官付饶。公诉人分别是运河区检察院的孔令霞、李贺佳、李传贺。旁听席被提前安排好的部分社区人员和其他不明人员坐满。运河区法院副院长马永胜等人,也早早的到法院大门口迎接所谓的领导,政法委参与迫害的人员,在法院楼上的房间观看庭审实况。

四名律师当庭为法轮功学员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刘在云等四名法轮功学员当庭进行了自我辩护,坚持信仰无罪,修炼法轮大法无罪。

律师指出该案件经过两次退卷,均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应该撤诉,根本就不应该起诉至法院;应该无罪释放。律师指出整个开庭过程非常荒唐,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犯罪。

公诉人表现的很强词夺理,但是也无奈的亲口承认公安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

审判长刘忠诚开庭期间不让提及有关法轮大法好的任何内容。

开庭期间,检察院公诉人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量刑建议:刘在云三年、侯树元三年、苏春风两年半、胡秀梅两年,并处罚金。

非法庭审从上午九点开始到下午一点半结束。当庭并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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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