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法轮功学员王鹰、王红玲被包头市青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其中王鹰被冤判两年,罚金五千元;王红玲被冤判一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两人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日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法院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开庭,庭审过程中律师辩护有理有据,从各角度阐述修炼法轮功合理合法,是公民的信仰自由。当庭没有做出判决。中院主审法官:梁立众、刘志强、胡玉刚 ;市检察院检察官:刘囧、高建峰。在律师的多次追问下,五月二十九日才得到审判结果,非法维持原判。这时距离上诉期仅剩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