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106571
中文姓名:
黄丹燕
姓名拼音:
Huang Danya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深圳中级法院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二零一八年七月湖北省咸宁市法轮功学员陈爽,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镇打工,被深圳市龙岗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罚款一万元。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判决书上写着小张是证人,证明陈爽是炼法轮功的,再按他们自己编的邪说说法轮功是×教,既没说有什么依据,也没有理由,更没有法律依据。就把这作为陈爽的所谓罪证。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上写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言是什么,就是逼迫小张说:陈爽是炼法轮功的。其它什么证言也没有。

另外,他们找了一个叫罗茂仲的人作为证人:说陈爽做了十三条“法轮大法好”的条幅,其余什么都没有了。在律师提出退一步说:从邪党的邪恶法律角度十三条也不够判刑。于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镇从下至上一套公检法人马就要编造罪证了。他们从抢去的电脑中找到一些电话号码,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其实在广东电信部门找不到通话记录就足以说明电话号码与此次事件没有任何关系。

陈爽的辩护(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审法庭辩护意见中说:没有证据不可以定罪处罚。没有看到电脑上类似的拨打的软件,也没有看到具体通话清单,更没有相关人的证人证言,而且鉴定意见给出的“疑似”并非“确定”。

电脑是陈爽亲戚在他去打工时给他的一台旧电脑。而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居然在此无证据的情况下诬判七年刑,罚款一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在判决书签字的人员:审判长:苏晓东;审判员:黎云凤;审判员:李伟华。

接着,陈爽上诉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也请了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再次知法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上签字的人员如下:审判长:吴心斌;审判员:温锦资;审判员:黄丹燕;书记员:杨思兰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9/7/11/深圳中级法院、龙岗区法院枉判陈爽-389862.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