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13
编号:
E000010692
中文姓名:
张秀梅
姓名拼音:
Zhang Xiumei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大连教养院
工作单位地址:
区号: 0411
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南口街34-2-5-1
大连市南林街175号 邮编:116001
总机:0411─6653961 办公室:0411-6641372
区号: 0411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2004年8月,辽宁女大法弟子在公共汽车上发光盘和真像资料被举报,遭非法抓捕关进大连女子教养院,后转到马三家劳教所,至2005年5月29日,由于被迫害的出现生命危险,才走出了那个邪恶黑窝。
犯人王冲、张秀娟在恶警万亚琳、大队长韩建闵、副大队长苑龄月等邪恶的指使下,对她们二人实行比渣滓洞还残酷的刑法:不让她们穿鞋光脚站在铁笼子里,手粘上胶带不让动。瓦房店的弟子站了三天三夜承受不住了,被迫转化;她站了五天五夜,然后又送到“抻床”上折磨。恶警张秀梅、万亚琳、韩建闵、苑玲月把她押到抻床上继续迫害。
它们用了三个犯人,王冲、吕静、张秀娟,用牙签和大头针扎她的脚趾尖,手指尖。吕静用鞋底经常毒打她,张秀娟在旁边告诉吕静怎样才能把她折磨得更狠……。从9月1日直折磨到9月30日,才把她从小号里放出来。她在抻床上、铁笼子里被这些恶魔般的“人民警察”摧残了二十多天。在这期间,恶警张秀梅为了镇压她,还特意找来了一个鬼附体的膀大腰圆的犯人于业红(音),和她一起关在了小号。

2007年3月12日上午,锦州小岭子派出所的两名警察(一个叫葛博)突然来到大法弟兄刘立涛家中,说是查户口,其中一个警察就到处巡视,然后走了。下午2点,小岭子派出所6名警察,未经许可直接闯入刘立涛家中,在没出示任何法律证件(特别是搜查证)的情况下,强行翻抄之后,警察打电话叫来太和区国保大队、锦州市公安分局的警察来录像。最后抄走刘立涛家中打印机、电脑、光盘、录音机、单放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和550元钱(至今未归还家属)。抄家过程中,刘妻给刘立涛打电话,没等通话就被警察抢下电话,于下午3点钟左右警察到刘立涛工作单位(锦州市冷冻厂)将刘绑架。

次日晨,小岭子派出所警察何宝余用搜刘立涛身时翻到的摩托车钥匙,骑走刘立涛放在工作单位的摩托车(至今未归还家属)。半个月后,警察去刘立涛家补签搜查证。这系列行为正是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是知法犯法。

一、警察抓捕刘立涛、劫持其妻子,抄刘立涛的家是严重违法
二、认定刘立涛犯罪和有罪的所有证据没有法律根据
三.从公安抓人、取证,到检察院立案、法院审理到开庭审判系列行为,表明司法界执法违法

(1)在公诉人宣读的所谓“证据”中所提到的刘立涛家中的所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都是他家中允许拥有的合法私有财产,并非违禁物品。以此定罪不成立,同时公安还违犯了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2)在公诉人所罗列的刘立涛的“物证”中,都是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的,是得到全球共识的信息,不具备触犯各国家法律的要素,中国《宪法》、《刑法》也没有明文规定其违法或犯法。下载、浏览互联网资料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按其对刘立涛定罪,前提得是互联网传播信息违法,而事实上,还没有“互联网传播信息违法”的条文,在没有法律依据情况下,对大法弟子任意审判,甚至强行定罪,这本身是违法的。

(3)公诉人张秀梅在公诉过程中,除了宣读从刘立涛家中收抄来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书籍、印刷纸张外,再也没有刘立涛任何违法行为的表述。而这些作为设备或资料的个体而言,都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合法物品,不能成为犯罪的行为,也就不能构成刘立涛犯罪的事实。那么以这些设备作为定罪依据是对法律的嘲讽。

(4)在法庭上,公诉人别有用意的宣读了一些摘录来的1999年中共在镇压法轮功之时,媒体栽赃、造假、诬蔑法轮大法的宣传之词。然而这些在国际社会、在大陆民众中早都真相大白了的。可见公诉人与法庭是采用了“文革”式的强拉、上纲上线、大批判式的手法渲染刘立涛“有罪”,足见本法庭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定罪原则”。
(5)公诉人还宣读了中共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院关于《刑法》第300条的解释”)。

(6)法庭与庭长演出的闹剧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完那些“非有罪与非罪证”的物证后,然后宣读摘抄来的1999年以来中共媒体恶毒攻击法轮功与法轮大法创始人的编造文章与词句。由于对刘立涛抓捕是非法的,所以刘立涛不认罪,否定这一切强加之罪,也不做正面和准确回答公诉人与法庭庭长的提问,公诉人与庭长就抓住这一点,把法庭注意力引导到围绕刘立涛夫妻生活与感情上来,叫刘立涛夫妻当庭对质夫妻关系,以达到说刘立涛“不讲真话”、“说谎”、“抵赖”之效果。搞的这对纯朴、善良只有小学文化夫妻,当众出漏。

公诉人与审判庭庭长公诉刘立涛的主要“罪状”的前提是说“法轮大法与真善忍是×教”,而在审问过程中,公诉人张秀梅与审判庭庭长李立辉多次以刘立涛没有做到“真善忍”,从而贬低、丑化刘立涛人格与人品,达到说“刘立涛抵赖罪过”进而反证(反衬)“刘立涛有罪”之效果。

(7)当事人刘立涛请求公诉人宣读所谓的“罪证”内容,公诉人拒绝宣读。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锦州公、检、法、司的黑暗── 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7/26/159608.html
辽宁一大法弟子自述被邪党迫害的经历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26/104747.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