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双桥区法院于非法庭审郭鑫,承德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缨出庭公诉。郭鑫在法庭上做了无罪辩护。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双桥区法院下发判决书,对郭鑫非法判刑五年,处罚金一万元;郭鑫在家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