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公安县法轮功学员李月虎被检察员李志华以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至公安县法院,起诉书其中一条“证据”是李月虎在四次被非法提审中当即指出纯属伪造并没签字的所谓“笔录”;九月九日公安县法院非法立案,主案法官杜家峰。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公安县法院非法庭审于上午十点钟开始审理。参加庭审的有审判长兼审判员杜家峰;公诉人李志华;书记员杜小曼;两个陪审员刘精兵、刘华。庭辩中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历时两小时,经过两轮的辩论,法官未打断律师辩护。当问公诉人,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条法律法规时,公诉人说:国家定好了,这个就不讨论了,并搬出两高司法解释作为法律依据。律师和李月虎都当庭予以指证:两高解释违法、违宪、越权,不是有效法律。律师辩护说:李月虎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法轮功在中国合法,持有法轮功资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李月虎为自己做了长时间的口头无罪自辩,对公诉人的构陷指控一一驳斥。律师和李月虎还时时提醒书记员记下:“公诉人的此条证据是诬陷,属于无效证据”等有利的重要记录。中午十二点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九点多钟,老母亲在大儿子的陪同下来到法院找杜家峰法官要求放人,安检说要杜法官来接才能进,他哥哥给杜法官打电话被告知:“这事是要处理的”,就把电话挂了。母子俩等了一个小时也没见杜法官出来,无奈只好失望而归。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法院枉判一年刑期,李月虎不服冤判,当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