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521
编号:
E000109790
中文姓名:
付华
姓名拼音:
Fu Hua
性别:
职务职称:
审判长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付 华,男,现任专职委员,前刑庭庭长,(办公室)028-68903035, 13198592375
迫害事实: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判长。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成都市新都区法轮功学员黄香玲被非法开庭。律师依法驳斥了公诉人构陷的所谓“证据”,并要求无罪释放。12点40分左右结束,新都检察院公诉人张丽娟执意要求法官重判三年以上,审判长付华当庭对黄香玲做出二年冤判,罚款五千决定。黄香玲庭上已口头提出上诉。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星期一上午九点多,成都市新都区桂湖(原城西)派出所社区警察蒲雄等两人闯进刘国秀家里,发现真相年历,便打电话叫来黎智峰、龙海洋、宋伟、汤伟忠、杨帆等警察,并绑架了在她家里所有的法轮功学员:刘国秀、罗昭兰、黄刚俊、沈国凤、杜会珍、魏国华六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非法逮捕,后来被诬陷到新都区法院。

二零二一年三月五日,新都区法院在刑事一庭非法庭审六名法轮功学员,审判长付华(男),审判员张琳(刑庭庭长、女)、王洁(女),书记员骆才华(女)。公诉人王文露当庭宣布,建议法官给刘国秀、黄刚俊、杜会珍判缓刑。刘国秀坚持称自己是无罪的。公诉人王文露马上就取消了对刘国秀的缓刑建议。大约下午2点50分,审判长付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马上就取消了对刘国秀的缓刑建议。大约下午2点50分,审判长付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二零二一年四月八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宣布对六名老年女法轮功学员刘国秀、罗昭兰、黄刚俊、沈国凤、杜会珍、魏克华的诬判结果:

刘国秀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沈国凤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杜会珍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罗昭兰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黄刚俊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魏克华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判决书》号为:(2021)川0114刑初155号。审判长:付华(男),审判员:张琳(刑庭庭长、女)、王洁(女),书记员:骆才华(女)。公诉人:新都区检察院王文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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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