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国保大队郭福兑和赵明到庄淑花家,叫庄淑花跟他们去一趟。上车后才告诉说是去检察院。检察院王姓工作人员(女,四十岁左右)询问了关于一月十九日那天所谓的现场物证、人证和 “犯罪”事实,认定所没收的物品均为“×教宣传品”。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庄淑花被国保郭福兑要求去东江派出所,到那里才得知还是让配合补充手续,为迫害制造所谓“证据”。郭福兑问了几个问题后自称有事离开了,东江派出所谭姓副所长和另一警察继续审问做记录,问庄淑花:在你家里学法的那几个人,她们包里的钱(真相币)是谁给的,你们一块炼功是有规律的吗?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庄淑花收到龙口市法院传票: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九时开庭,案由: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法院人员问庄淑花:请不请律师?如果请,一个周之内可以,过了一个周法院给提供“法律援助”。二零一九年七月一日,龙口法院迫不及待地为庄淑花指定了律师,定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九日对庄淑花非法庭审。无奈之下,庄淑花老人被迫流离失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