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锦州市中级法院人员都受理过锦州法轮功学员的上诉案,都维持了原判:张朝国(审判长)、倪凯(刑二庭副庭长、审判长)、孙伟(刑二庭庭长、审判长)、王盈(主审、审判员)、王兴周(主审、审判员)、熊杰(审判员)、李合军(审判员)、 马立(审判员)、李洪斌(审判员)。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法院对凌海金城法轮功学员魏秀英非法刑事裁定书(2023)辽07刑终101号(初审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非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驳回上诉,非法维持原判。(非法裁定时间: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三日,非法送达裁定书时间: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锦州市中级法院人员:审判长:王兴周、审判员:张娈、审判员:杨立刚、法官助理:韩宁宁、书记员:董轩。
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张玉凤被非法判刑三年、张秀英被非法判刑三年半。二人均上诉。二审法官是锦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王兴周、张娈。
张玉凤亲友辩护人依法要求阅卷和会见,二审法官批准阅卷,但只允许摘抄,不许拍照,也不许会见,剥夺了公民的法定权利。亲友辩护人递交了多项申请书,对于这一冤假错案多次要求公开开庭。二审法官均予拒绝。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针对法轮功学员张秀琴的上诉案,锦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警察做假证的情况下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直接维持原判。承办法官:王兴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