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肥城市法院非法对法輪功學員李珍莲开庭。公诉人是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员苑森森、胡岐,审判长是肥城市法院霍玉君,陪审员是郭新建、李广山,书记员是赵伟。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李珍连被肥城市法院叫去“核实”情况,之后由岱岳区国保人员强制李珍莲去医院查体。在泰安市看守所里,国保人员对她宣布了肥城市法院于四月一日签署的判决书。李珍莲被诬判三年六个月,勒索罚款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