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288
编号:
E000110852
中文姓名:
汪卫军
姓名拼音:
Wang Weiju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电话:18920799998 宅69597986
住址:天津市宁河区商业道福东西里2墥4单元202号
迫害事实:
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副庭长。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宁河县法轮功学员孙建跃、马翠贤母子俩开车打真相电话,被警察跟踪、绑架并抄家。二零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宁河县法院对孙建跃非法庭审,冤判四年刑期。据知,孙建跃应在八月十七日律师接见,八月十八日送往监狱,可是在八月十五日就劫持走了,法院同时威胁、骚扰律师,监听律师电话。宁河县法院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书记员陈晨。

天津市宁河区法轮功学员莫伟秋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被绑架,同年十二月二日被宁河区法院非法庭审。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被宁河区法院冤判四年半。宁河区法院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书记员陈晨。

天津市宁河区法院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九日非法庭审法輪功學員王春兰,欲非法判刑四年,上报天津法院。天津法院因证据不足给予驳回。宁河610、宁河公安分局等操纵宁河区检察院、法院拼凑所谓“证据”,坚持枉判。宁河区法院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八日晚七点,法轮功学员贺静、王树敏、陈玉玲、于文秀、许贵太在法轮功学员尹连华家时,被突然闯进来的宁河区公安分局下辖的派出所十来个警察绑架,劫持到芦台镇派出所刑事拘留(后来其他五人已相继回家)。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二日宁河区法院下发“刑事判决书”,将法轮功学员贺静非法判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参与非法庭审者: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宁河区法院非法庭审桥北镇法轮功学员李孟顺、裴淑红、杨桂荣、赵秀芳。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得知,宁河区法院诬判李广远四年,裴淑红、杨桂荣两年,李孟顺、赵秀芳一年半。参与非法庭审者:审判长:汪卫军;审判员:李洪文。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8/11/4/天津市李广远等五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判刑-376668.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7/25/天津市宁河区贺静被非法判刑一年-351631p.html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7/1/3/天津市宁河区王春兰被冤判四年-340348.html
天津市法轮功学员莫伟秋被非法判刑4年半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4/12/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26563.html#16411235616-41
天津市宁河县孙建跃被冤判四年 非法关押在天津滨海监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0/22/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17964.html#151021234412-86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