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负责法官,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少年庭审判长赵哲、工作人员张巨涛、郭郁对大法弟子王金平、白敏开庭审理,非法判王金平八年徒刑,白敏四年徒刑(据公安调查,白敏仅在当天帮忙带一个包而被抓)。
强加的所谓罪名是“利用×教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没有律师,没有法庭辩护,没有自我辩护。法庭上的一切按照事先订好的程序强制进行,草草了事。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孙德坤、孙莺莺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庭审。经过短暂商议后,主审法官赵哲宣布判决结果:认为孙德坤是“主犯”,情节严重,判刑二年六个月,罚款一万元;孙莺莺是“从犯”,情节轻微,被判强制管教一年(监外),罚款二千元。孙德坤当庭表示不服从判决,未在判决书上签字,并决定上诉。
孙莺莺于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被沈阳市大东区法院判处监视居住(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从二零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止)。
二零一八年二月一日,沈阳市大东法院法官赵哲,让法轮功学员孙莺莺来法院一趟。到法院后,孙莺莺问法官赵哲是甚么理由给她加期,法官说监管期间孙莺莺没去司法所接受教育,没写思想汇报。孙莺莺说这不是她的责任,与她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