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829
编号:
E000144956
中文姓名:
缪雯
姓名拼音:
Miao Wen
性别: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迫害事实:
泸县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一四年,缪雯作为公诉人,亲自将泸县奇峰镇法轮功学员易群仁投进冤狱,迫害四年;二零一七年,又将泸县法轮功学员冯德琼投进冤狱,迫害两年。缪雯给法轮功学员造成身心伤害,给他们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法轮功学员给泸县公检法人员写信、寄资料屡次劝善,缪雯至今没有醒悟,还在继续作恶,参与迫害,制造冤案。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非法庭审中,罗太会、雷焕英的两名律师,有理有据的说明当事人信仰无罪,言论自由;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当事人。法轮功学员罗太会、雷焕英重申信仰无罪,言论自由,要求当庭释放。

邓万英、苟正琼没有聘请律师,是由法院指定的律师。这两位律师与当事人一次面也没见过。庭审前,有当事人的家属在一旁听到,男的律师从来没接触过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女的律师连卷宗都没仔细看过。当事人是什么思想状态,他们根本就不清楚。而他们就按邪党的意图来辩护,充当第二公诉人。在法庭上说什么两位当事人是炮灰,是受蒙蔽的,受诱惑的等等,对她们进行打击,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

公诉人明知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两高院的“解释”不代表法律,刑法300条与法轮功没有关系,可还是按以前故意错用法律搞司法诈骗的老套路行事,目的是要让法轮功学员认罪,将修炼真善忍做好人的、讲真相救人的法轮功学员定罪,投进冤狱。此案公诉人是泸县检察院的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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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