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六月初,在宁夏公安厅有关人员、固原市原州区国保大队冯队长、教导员杨富春的操控下,马智武在老家固原市泾源县被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固原市看守所。六月二十五日被固原市原州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零年八月下旬,固原市原洲区公安分局将该迫害案件移送固原市原洲区检察院,因诬陷罪名中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属于基层法院管辖,原洲区检察院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日将案件移送宁夏固原市检察院检察二部,办案检察官马志刚,办公电话:0954-2930032。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宁夏固原市中级法院法官到固原市看守所,向马智武宣读了该院十二月十七日签署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法院(2020)宁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该构陷案公诉人固原市检察院的马志刚,审判长赵军万、审判员赵琦、陈继国,罔顾事实,歪曲证据,滥用职权,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马智武被固原市中级法院非法判刑十四年,其中“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冤判十三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冤判两年,合并执行十四年,勒索罚款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