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参与二零一五年、二零一六年非法庭审李美萍、朱贤生等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法轮功学员李玲莲被强制穿着囚服、戴着手铐和脚镣等械具,由法警押入庭审现场。审判长吴文龙宣布非法庭审开始后,李玲莲家属请的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去除当事人的械具,理由是当事人仍属以嫌疑人身份参与诉讼,未被定罪,不应被上械具。但吴文龙明确告知不予去除,要请示院长才能决定,并让“公诉人”彭秋红宣读起诉书和发问。
后来经辩护律师严正交涉,在请示法院院长后,庭审现场解除了李玲莲的械具。接着,吴文龙问辩护人是否继续庭审?基于主审法官不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所为,辩护人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被吴文龙拒绝。经合议决定休庭再次改期,定于十一月四日下午三点半开庭。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底,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院接连冤判梅城法轮功学员叶秀芳、李玲莲女士,两位老太婆均被非法判三年半刑,并被勒索三万五千元。叶秀芳提出了上诉,提交了上诉状,李玲莲也有可能提出了上诉。详情待查。
对叶秀芳提出非法公诉的是梅县区检察院的杨金珠,所谓审判长是梅县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文龙,审判员为副庭长张巧玲,陪审员为唐雯,书记员是凌悦。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梅州市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李群招和李依秀老人。李群招的律师为她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而李依秀的律师是中共司法机构给她安排的所谓法律援助律师邹秀虹(女),则枉法做出有罪辩护。参与庭审有审判长吴文龙和审判员张巧玲(女),陪审员叫侯秀玲(女),梅县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彭秋红(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李群招和李依秀被梅县区法院分别非法判刑两年和两年三个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半,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曾繁杰、何清香。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三点半,梅县区法院再次非法庭审何清香、曾繁杰两位法轮功学员,仅二十分钟就草草收场。何清香、曾繁杰委托的辩护律师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并在庭审中质疑法官和检察官所指控之事,缺乏事实依据,罪名不成立。
两次非法庭审参与者有梅县区法院吴文龙、张巧玲、钟小玉、张旭辉和梅县区检察院的郭秀霞、彭世强。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何清香被非法判刑六年、勒索六万元罚金;曾繁杰被非法判刑八年、勒索八万元罚金。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许秋珍女士在梅县区被法院非法开庭,现已被非法判二年八个月。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最近几年都是吴文龙当审判长,张巧玲当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