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146813
中文姓名:
彭秋红
姓名拼音:
Peng Qiuhong
性别:
职务职称:
检察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彭秋红 手机:13823890648
迫害事实: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检察院检察官。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日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李玲莲,梅县区检察院彭秋红为所谓的公诉人。李玲莲被强制穿着囚服、戴着手铐和脚镣等械具,由法警押入庭审现场。审判长吴文龙宣布非法庭审开始后,李玲莲家属请的辩护律师强烈要求去除当事人的械具,理由是当事人仍属于嫌疑人身份参与诉讼,未被定罪,不应被上械具。但吴文龙明确告知不予去除,要请示院长才能决定,并让“公诉人”彭秋红宣读起诉书和发问。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经辩护律师严正交涉,质疑所谓“庭审”的公正性,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梅城法轮功学员李玲莲一案再次改期,定于十一月四日下午三点半开庭。这次非法庭审,审判长由梅县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吴文龙担任,“审判员” 张巧玲,“陪审员”黄X胜,梅县区检察院公诉人彭秋红。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一日上午九时四十分,梅州市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李群招和李依秀老人。李群招的律师为她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而李依秀的律师是中共司法机构给她安排的所谓法律援助律师邹秀虹(女),则枉法做出有罪辩护。参与庭审有审判长吴文龙和审判员张巧玲(女),陪审员叫侯秀玲(女),梅县区检察院的所谓公诉人彭秋红(女)。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李群招和李依秀被梅县区法院分别非法判刑两年和两年三个月。

在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县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出了通知:李卓忠廖苑群夫妻俩被非法判十年,罚款十五万;谢育军和廖娟娜被非法判五年,罚款七万。

相关重要责任人员:审判长魏东华、审判员张巧玲、审判员张威、法官助理 彭佳佳、书记员张旭辉;公诉人彭秋红、罗惠梅;兴宁市委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 朱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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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