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148009
中文姓名:
于燕彩
姓名拼音:
Yu Yancai
性别:
职务职称:
公诉人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公诉人,于燕彩,电话,13937403767
许昌市魏都区法院
主审法官袁少武,电话0374─3399083
庭长:胡少华,13569996537
迫害事实:
魏都区检察院公诉人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六日,律师告诉乔淑红家人,案子已经到魏都区法院,16日,律师和家人到法院见法官袁少武,袁少武说已经给乔淑红指定了律师,准备在20日开庭。律师说,我的当事人我没有见到,不能开庭,法官就给推到11月27日(周五)上午9点半非法开庭。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乔淑红家人到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找法官袁少武,给他送真相材料,打电话不见,说老忙,叫把材料放到门卫。而后到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找公诉人于燕彩讲真相、送材料,也是不见人,叫把材料放到门卫。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乔书红女士在位于许昌市西南郊的榆林乡看守所内被非法庭审。法官袁少武以疫情为由阻止家人进去旁听,并取消了乔书红母亲娄玉兰女士为女儿辩护的权利。

得知开庭日期后,十二月十六日早晨乔书红的家人就早早地从三十公里外的禹州开车来到许昌看守所外等候开庭,本想在法庭上见一下乔书红。当家人正准备随同律师一起进入看守所时,却被门卫当住,告知他们只让进两个人。律师给法官袁少武打电话沟通此事。谁知法官却说:只能进一位!律师说这毕竟是公开审理,按道理不应该限制人数,其它地方开庭都让进。法官袁少武就以疫情为由进行搪塞,并表示不耐烦。无奈,只有乔书红的弟弟和母亲(母亲是辩护人)跟律师进入看守所的法庭。

依据乔书红的委托,乔书红的母亲娄玉凤女士作为第二辩护人准备依法为乔书红辩护。法官袁少武向娄玉凤女士索要她和乔书红女士的母女关系证明,娄玉凤女士说因儿子结婚忘了这事。娄玉凤女士说:我是她妈,这还能有假吗?律师也说,等乔书红出来你让乔书红自己指认一下不就完了吗?娄玉凤女士又掏出身份证说,我有身份证,这还不行吗?无论怎么说,法官袁少武就是不认同,执意命令娄玉凤女士坐到了旁听席上。娄玉凤女士说:我准备的有辩护词。公诉人于艳彩说:那你等开完庭交给我就行了。就这样,娄玉凤女士被强行剥夺了辩护权。

上午九时,庭审人员就绪后,乔书红女士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带入法庭,律师马上请求法官命令法警给乔书红去除械具,法警只给乔书红打开了手铐,却不给她去除脚镣。检察官还示意两位法警:你们站在她身边。律师说:她们并没有暴力倾向,大可不必这样。庭审是在戒备森严的看守所内举行的,况且乔书红是因信仰获罪,根本不存在任何伤害他人的可能性。不知他们究竟在害怕什么。

在庭审过程中,北京来的律师为乔书红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法庭未打断律师的发言。公诉人于艳彩没有发表过多意见,只拿出了一个什么司法解释来指控乔书红。律师手拿着所谓的司法解释说,我这也有一份司法解释,咱们俩的应该是同一份,我这份里面没有一处写着法轮功三个字,所以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乔书红所修炼的法轮功是×教。面对北京律师的辩护,公诉人没有辩词。

法官袁少武在验明个人身份之后,询问乔书红女士:对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认同?乔书红女士说:我不认同。

乔书红女士也为自己准备了辩护词,法官却不允许她当庭宣读,屡次打断她,并责令她用几句话概括说明。乔书红女士只好用三句话为自己辩护:1、法轮功不是邪教。二、我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三、我修炼的法轮功是教人按宇宙特性真善忍做好人的上乘佛法。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说乔书红发放光盘有证人所拍摄的手机录像,还有小区的监控录像,还有公安局办案人罗栋峻、王晓伟的讯问笔录为证。律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同时要求当庭播放录像视频。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法官置之不理。对于律师播放录像视频的要求,则说等庭审之后再播。

最后,律师再次要求当庭播放录像视频,法官只好播放。律师看后指出,录像视频里的人根本不是当事人乔书红女士!法庭播放人员称:是张志温(已被迫害致死)。所谓某小区的录像视频根本就播放不出来!律师说,视频里根本就没有乔书红发放光盘的影像,对于询问笔录,我的当事人根本就是拒绝签字。所以公诉人所举证据属无效证据。

律师在充分论证了法轮功不是邪教;乔书红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之后,要求法庭无罪释放乔书红。公诉人于艳彩则在最后说:由于情节较轻,建议法庭酌情判决。

庭审过程大约八十分钟左右,法官袁少武匆匆结束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2/20/河南乔书红被非法庭审-亲人辩护权被剥夺-416753.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11/25/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15554.html#201124235223-20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