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勐腊县法院不顾事实,只根据勐腊县检察院检察员张祥依据勐腊县勐龙镇景龙村中共邪党支部书记岩温诬告,以韩震昆修炼法轮功、在路途中给三名装修工人播放法轮功音乐、公安国保警察抢劫的私人物品作为“罪证”,以及韩震昆由于修炼法轮功被判过刑为由,指控韩震昆。
在非法庭审中,韩震昆及辩护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但是,法庭没有经过充分调查质证“证人证言”和西双版纳公安局“认定”的所谓“罪证”,也没有提供韩震昆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些构成犯罪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就以莫须有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韩震昆非法判刑四年,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