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南苑派出所牛波、李东明和丰台检察院检察员马志坤、检察官助理王栋、书记员五人,把刑讯逼供法轮功学员李玉华女儿的陈述作为伪证,用刑法第300条给李玉华、刘忠敏罗列了所谓的“罪状”,向丰台法院递交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