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下午两点,唐常俊女士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在网络上非法庭审,主审法官审判长余立进,陪审员李国芬、袁萍,书记员李慧。
庭审中,没有让亲属旁听,唐常俊女士当庭做了无罪自辩,她说:炼法轮功无罪。律师作了无罪辩护。非法庭审历时两个小时,法官未依法当庭放人,也未宣判结果。
家属一直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
直到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九日,唐常俊女士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即自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罚金二千元。唐常俊不服冤判,正在上诉至武汉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