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156662
中文姓名:
宋铭轩
姓名拼音:
Song Mingxuan
性别:
职务职称:
警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海滨分局朝阳派出所警察:
马玉强(指导员)、万德胜(副所长)、宋铭轩、李红军
迫害事实:
海滨分局朝阳派出所警察。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左右,李龙在外施工,一名身穿警服人员出现,要李龙跟他们走一趟,李龙要求其出示警察证,警察证显示姓名是任安远。李龙又要求出示相关文件,任安远拿出了一张传唤证,上面盖着“朝阳派出所”的公章,签名人是马玉强。

李龙被任安远、宋铭轩、马玉强和李红军共四人带到了海滨分局朝阳派出所的办案区。宋铭轩对李龙搜身,抢走了李龙随身带的钥匙串,然后把李龙带到一间审讯室,要求李龙坐在铁椅子上(任安远主审,宋铭轩记录)。李龙说自己不是罪犯,拒绝坐在铁椅子上,站在了一边。李龙按法律规定提出要看《权利义务告知书》,宋铭轩称墙上贴着的那个就是。李龙看后对其说:“你这上面的内容不全,我要求看文件。”宋铭轩说第一次传唤已经给看了,这是第二次就不能给了(第一次也没给看)。

李龙质问警察:“我是哪里违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任安远回答是行政案件。李龙问案号是多少?任安远说:“五月十三啥日子你不知道吗,干了啥事?”李龙说:“我没干过什么违法的事,是你们警察违法搜查、违法传唤。”李龙要求警督现场监督执法、要求打电话给律师均遭到拒绝。宋铭轩说李龙现在是违法嫌疑人,没这个权利。李龙再次要求他拿出法律依据,宋铭轩不予理睬。

宋铭轩又草草地问了几句话就拿笔录让李龙签字。李龙看笔录上面所写的根本不是自己说的话,就质问宋铭轩,凭什么敢随意篡改笔录。宋铭轩称我有记录什么不记录什么的权利,就算你看监控,我们做的也能对的起来。李龙听后就在笔录的最后一页写上“以上笔录与所述不符,所以拒绝签字”。宋铭轩看后把笔录最后一页抽了出去,然后又重新打印了一张,在上面写了些不知道什么内容。之后把李龙带到了关押室,直到十二点多钟才把李龙放出来。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八点多,朝阳派出所警察万德胜、宋铭轩和一个不知身份的便衣男子开着警车,来到李龙上班的东利电气公司。

宋铭轩对李龙出示了《传唤证》,李龙随即拿出手机录像,并且看完传唤证,对宋铭轩说:“你这是非法传唤,法律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请你拿出明确的法律条文来。你这上面写着涉嫌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我利用哪个邪教了?如何危害的社会?是出车祸了,还是有人受伤了?”

三个来人称,现在是在调查阶段,李龙只是涉嫌云云,并趁李龙不注意的时候,那个不明身份的便衣男子突然抢走了李龙的手机。然后,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李龙绑架上车,带到了朝阳派出所办案区。李龙单位的同事们都亲眼见证了警察的违法过程。

到了办案区,李龙提出要回手机,并说明这不仅是自己的私人物品,而且宪法也有相关规定,有通信自由的权利。一番交涉后,宋铭轩以让李龙配合去孤岛医院做核酸检测为借口,归还了手机,但扣押了其余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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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