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在沧州黄骅市法院被非法庭审。律师根据刘淑丽被构陷冤案的整个过程以及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向沧州市监察委员会提出举报和控告。
被控告人王艳旭,盐山县公安局局长,涉嫌滥用职权罪。王艳旭作为受害人冤假错案的立案侦查机关负责人,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刘淑丽的无辜仍错用法条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当事人,造成受害人被非法羁押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已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