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96
编号:
E000157422
中文姓名:
陈博
姓名拼音:
Chen Bo
性别:
职务职称:
检察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陈博 电话:029-87325028,13572097359
迫害事实: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部长。

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受西安市政法委610操控,从二零一四年至今一直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检察官陈博参与对王华、李雪松、肖春红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西安市未央区73岁女法轮功学员李雪松失踪后,经多方查找,得知在公交车236、207路上被恶人恶意举报,236、207路公交车司机与公交分局六大队办案中心调监控构陷材料后,又移交给未央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国保大队再指定徐家湾派出所经办。徐家湾派出所、未央分局国保大队构陷至未央区检察院,目前未央区检察院经办人孙佰鸣又将案卷移交给莲湖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陈博。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刑事审判庭非法庭审善良法轮功学员王华女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践踏法律的行径暴露无遗。

上午十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是莲湖区法院法官权波蓉,公诉人是莲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陈博。王华戴着手铐、脚链缓缓进入法庭,律师要求法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将王华的手铐、脚镣去掉,遭到法官权波蓉拒绝,其自称疫情期间,很不方便,每次开庭,都不摘掉。

律师随即请书记员写入笔录,权波蓉无理阻止,不让书记员记录,信口说律师在指挥书记员。针对法官权波蓉的违法行为,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责。
律师当庭询问王华是否在开庭三日前收到法院开庭传票,是否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华回答没有收到传票,也不知道开庭时间、地点和合议庭组成人员。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公诉人陈博对此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庭审中,律师对王华发问:你是如何接触到法轮功的?是因为爱好,还是身体原因?其效果如何?话音未落就遭到权波蓉的无理打断,影响了律师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针对违法庭审,律师要求书记员如实记录下来,遭到权波蓉强烈反对和无理阻挠。对此公诉人陈博却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最关键的,法官权波蓉与本案公诉人陈博私相授受,越过对案卷所有证据材料的质证,导致庭审流于形式。律师问公诉人陈博:法庭上只有照片,没有物证,物证是否随案移送?陈博答:还在公安。

既然侦查机关没有向检察机关随案移送,那么作为审查起诉机关的公诉人是如何进行审查起诉的?包括清点、核实涉案物品的品种、数量、类型等等,值得怀疑的是本案是否存在涉案物证等物品呢?不能单单仅凭侦查机关移送过来几张照片便草率认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就诉至法院来审判,如此操作严重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

非法庭审结束后,律师请求法庭允许与王华适当交流并签署几份委托书(疫情原因视频会见无法当面签署委托书)亦遭到权波蓉极力阻挠。对此公诉人陈博视而不见,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针对庭审中法官权波蓉、公诉人陈博违法行为,将向各级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二日,法轮功学员王华被莲湖区法院违法开庭后历经三个多月,在十一月十七日最终下达判决,王华被非法判刑四年、罚金一万。王华不服判决,已上诉至西安市中级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轮功学员李雪松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十日下午2点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被非法现场开庭。法轮功学员李雪松始终坚持不同意视频开庭,为此法官权波蓉一边欺骗律师,另一方面欺骗当事人,同时多次刁难律师,让律师去看守所让李雪松亲自写下不视频开庭申请。法官是权波蓉,检察官是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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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29/善良妇女被枉判四年-西安市王华上诉-4538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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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73岁女法轮功学员李雪松被构陷至莲湖区检察院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12/1/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34257.html#211130233138-14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