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底,罗基家属收到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寄来的信件,内有:1、法院传票一张,执行员:饶茂刚。2、执行裁定书一份,要求交纳罗基的处罚金一万元。审判员:吴勇军,书记员:李力行。3、执行裁定书一份,审判员:饶茂刚,法官助理:骆明科,书记员:吴亚云。三份东西落款都是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