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八一派出所何建带着所有的材料,并带着法轮功学员黎心尧、荣爱梅、王金娥、金玉莲四人到芦溪县检察院,整个案件移交给芦溪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让他们在检察院的一份文件上签名、按手印,每人还开了一份监视居住证。
十月二十五日,芦溪县检察院检察官(公诉人)易玲娜又把他们找去问话,并告知:黎心尧、荣爱梅各判刑一年三个月、罚款三千元。王金娥判一年徒刑、罚款二千元,金玉莲免予起诉。
芦溪县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非法庭审后,十二月二十八日送达判决书。法轮功学员黎心尧、荣爱梅各判刑一年三个月、罚款三千元,王金娥判刑一年、罚款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