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点半,江北区法院非法庭审渝北区法轮功学员陈明禧。起诉书中的检察官是刘捷,审判长孙红涛,书记员黄潇肖。
当天,因检察官刘捷直到快十点钟才到,在等候过程中,陈明禧将自己的辩护词交一份给达美律师事务所的程律师、匡律师,还给书记员黄潇肖。在来了一位陪审员后,陈明禧准备再给一份,但黄潇肖不准,然后,黄潇肖将她的那份给了审判长孙红涛。
检察长刘捷宣读起诉书后,陈明禧驳斥了所谓“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的指控,说国家公布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也说自己一介平民,根本没有能力破坏法律的实施,并且国务院50号令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就被废止了对法轮出版物的禁令,所有的法轮功书籍都是合法的。达美律师所的程律师也说了当事人修炼法轮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在陈明禧准备自己最后陈述时,审判长孙红涛直接打断他,并宣布择日宣判。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在江北区法院二楼第二审判庭,审判长孙红涛宣读了对陈明禧非法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江北区法院审判长:孙红涛,陪审员:彭郁潇、李红微,书记员:黄潇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