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零九年十月,法轮功学员黄彬被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诬判五年。黄彬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但是,中共法院在邪恶的610的遥控下,仍然非法维持原判,黄彬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受尽凌辱。
责任人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刘英,书记员熊萍。检察院起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在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被非法开庭审理,非法公诉人是咸安区检察院胡爱玲、李文广;非法审理人员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林少坤、陪审员朱其秋、书记员李俊。
二零一九年九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判刑四年,黄秋珍不服判决,立即依法上诉。温泉公安分局责任人陈迪坚、邹誉;法院审判长刘英、审判员廖鹏、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胡爱玲、李文广。
二零二一年八月被非法判刑。由于上次被非法判刑时,张为卿当庭揭露公安局的违法犯罪事实,这次就以发真相资料为借口实施报复,被非法判刑三年。公安局责任人徐承中、闵剑、殷俊;法院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廖鹏、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胡爱玲、李文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