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二年七月五日早上七点多,泰安市公安局张清民(警号:062225),泰山区公安分局张训钊(警号:063071),辅警1276,还有一个便衣警察,闯进法轮功学员孙锦辉在上高街道办事处宁家结庄的家。他们骗她说去泰山区法院,听她陈述控告,强行把她带走。
在法院门口,他们把泰山区法院对孙锦辉非法开庭的传票和泰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递给她。起诉书落款显示,公诉人是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羽丰和冀倩然;非法开庭的传票说,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泰山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对她非法开庭。传票落款是审判员沈玉贤、书记员韦秀娟。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上午,泰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法轮功学员孙锦辉,孙锦辉对法庭给她指定的辩护人不予承认,她说:你们给我指定的辩护人我没见过,也没有和我交流过,她不能为我辩护,我要自己辩护。审判长不同意,说她不配合,甩手走了。孙锦辉说:我没有不配合,我一直在说话,没有沉默,庭审记录你写我不回答是不对的。法庭再没有走任何法律程序,就此休庭。孙锦辉被警察撵出法庭。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上午,泰山区法院打电话给孙锦辉,让她三日上午九点去拿判决书。非法判决书上写道:对孙锦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落款是审判长沈玉贤,陪审员崔启利、冯正运,书记员韦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