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合肥市蜀山区法院黄法官给了张善英一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从起诉中得知:蜀山区检察院李卉检察官,不但没有行使对公安违法违规犯罪的监督、纠正、排除对张善英案的诬告、陷害伪证,反而滥用职权,对逍遥津派出所副所长谢汉民、吴斌对张善英的诬告、构陷的全部伪证作为向法院起诉的“罪证”,而且强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罪名”,从起诉书中得知李卉暗箱操作,又实施了对张善英“继续监视居住”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