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下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夏静、王学军、孙静、马宏良四人非法开庭。十二月十二日,任城区法院电话通知法轮功学员交付罚金,说交了罚金后,才判决,并威胁是否交罚金会影响判决结果。四人被要求的罚金如下:夏静(4000元)、王学军(3000元)、孙静(2000元)、马宏良(2000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法院做出判决:
夏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4000元)
王学军(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罚金3000元)
孙静(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2000元)
马宏良(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2000元)
在案件交由检察院期间,检察官张继清多次威胁学员认罪,不认罪就重判。开庭前,法官杨联花用同样的“要配合(认罪)”“认罪就轻判,不认罪就重判”的话加以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