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法轮功学员姜桂秀被招远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勒索罚款一万元。审判庭庭长杨蕴建不顾事实,不听当事人陈述和律师以事实为根据的合法辩护,根据公安和检察院的诬陷材料,枉判姜桂秀。姜桂秀在上诉无果的情况下,被迫流离失所。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杨作娟被招远市法院庭审期间,除了审判长杨蕴健宣布开庭注意的事项和到庭的人员以外,其它的程序全部省略。
审判长杨蕴健和书记员李杨目无国法,不按审判程序走,过程中,没有法庭调查,没有法庭辩论,没有被告人陈述,没有评议和宣判。
期间,审判长杨蕴健还用两只手在嘴边形成话筒,跟公诉人窃窃私语,信口雌黄。其余的时间是公诉人宣读不明确的所谓“证据”,证人也没有到场。合议庭也没有说一句话。
当杨作娟要辩护的时候,审判长杨蕴健说,记不下来。于是,他把杨作娟的辩护词归纳为他的话,让书记员给记下来。当时杨作娟说,既然这样,也不用开庭,你就直接判得了,还开庭干什么?根本就不是我的辩护词!
没说几句话,审判长杨蕴健就敲槌宣布结束,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陈述权、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