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石鼓区法院非法庭审六位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卢建春在法轮功学员陈述时,直接将话筒拿走,剥夺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律师要求卢建春出示构陷法轮功的法律依据,并要求法庭明确当事人的什么行为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时,卢建春未能答复。并对所有指控方的证据均未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