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339
编号:
E000162521
中文姓名:
侯锐
姓名拼音:
Hou Rui
性别:
职务职称:
检察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本溪溪湖区检察院,侯锐(承办人)024-45830112 手机 13065293699
家庭住址:本溪市太子城
丈夫:本溪县交警中队 李野 15641476666
迫害事实:
辽宁本溪溪湖区检察院检察官。

辽宁本溪市桓仁县72岁的法轮功学员牛彦老太太和宋月梅(70多岁)二零二三年三月十六日一起去小区发真相资料,被三名桓仁县警察跟踪绑架,牛彦被非法抄家,至今仍被关押在本溪看守所。牛彦被非法批捕,警察已把构陷材料送至检察院。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牛彦代理人去本溪桓仁派出所递交:解除强制措施申请,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承办警察看到39号文件说,这只是一个小小的通知,能和国家宪法比吗?宪法大还是它大?代理人说:“是宪法大,但是宪法里没有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呀。”并告诉他查找一下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找到可以联系代理人。

五月十七日,牛彦代理人去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递交撤销批捕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39号文件和50号令,案管工作人员看过材料后打电话给办案检察官,然后告诉代理人,案件不在检察院,在公安局,让代理人去公安局递交。代理人说批捕不是检察院负责吗?案管工作人员又接了个电话,并接过代理人递交的材料,念给电话另一边的人,然后收下了材料。但是不告诉承办检察官是谁,只告诉姓侯。(在网上查到叫侯锐)

五月三十日,家属将控告溪湖检察院检察官侯锐的材料递交到辽宁省巡视组。六月六日,代理人打电话询问结果,侯锐说院里决定不予撤销,维持原来决定。代理人已经转告检察官,家属会依法控告。

目前公安机关已经移交审查起诉,构陷牛彦老太太的所谓“案子”已到溪湖检察院。

之后,溪湖区检察院检察官侯锐将牛彦构陷到溪湖区法院。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下午,溪湖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牛彦。牛彦的亲友六人参加旁听。

据悉,法官王冕在开庭前一直极力阻挠牛彦的亲友作为辩护人参与庭审辩护,蛮横说已经有一位律师了。依据法律规定,每个当事人可以请一、二名辩护人,包括亲友辩护人。而王冕作为法官公然违反法律,剥夺牛彦的正当的辩护权利,实属滥用职权,知法犯法。

在庭上,辩护律师指出牛彦是无罪的。并指出牛彦两人发了十九本小册子,而牛彦曾遭判刑这件事已超过五年,即使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应处刑。而所谓公诉人侯锐则无法律根据的胡说:只要曾经判过刑,不管超过几年,不管发多少小册子,都处以刑罚。法庭当天没有做出判决。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本溪市明山分局非法将法轮功学员周仁刚构陷到溪湖区检察院,但当时并未告知周仁刚本人。经过了近四个月后,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两名本溪市新明派出所警察(没穿警服)到周仁刚家,把他带到溪湖区检察院。当周仁刚询问溪湖区检察院两名办案检察官的姓名时,他们都拒绝告知。所谓“起诉书”上,印有办案检察官侯锐的名字,后来得知另一名检察官叫杨柳。

参与办案的人员暗箱操作,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将周仁刚构陷到溪湖区法院。溪湖区法院责任法官王冕,二零二四年四月七日,通知周仁刚,他才知道自己已被构陷到了溪湖区法院。

溪湖区检察院所谓的起诉书中,写着“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侦查终结……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此处与事实严重不符,分明是捏造事实,恶意构陷,因为不可能在同一天(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就把移送起诉、询问、告知都完成,而事实上,周仁刚被蒙在鼓里,没有被告知。

还有,既然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日,公安就移交起诉到检察院,周仁刚是二零二四年三月四日到溪湖区检察院的,而所谓起诉书的落款时间却是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整个起诉书,文书逻辑混乱,叙述不清,让读的人一头雾水,这就是因为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连公检法的文书都不合逻辑到如此地步。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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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3/9/辽宁73岁法轮功学员牛彦女士遭非法庭审-474040.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6/10/辽宁七旬老太遭非法批捕-家属控告检察官-461822p.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