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三月四日,警察到王彩云家抄家,没有任何抄家记录,只有一张纸质搜查证让王彩云丈夫签字,这张签字作为拒绝王彩云丈夫旁听庭审的理由,说他是“证人”;抄走三个挂坠,作为“罪证”。抄家人员:东洲派出所代启恒、霍德,见证人徐大为。东洲派出所警察蒋立强、郑旺提审,见证人徐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