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法轮功学员王淑兰在事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被警察拉到鸡东县法院,直接遭非法庭审。检察院公诉人刘慧芳在法庭上建议对王淑兰量刑三年半到四年。主审法官李丽以王淑兰不配合、态度不好、不认罪在法庭上喊法轮大法好为由,对她非法判刑四年。
从二零二三年五月到七月,鸡东县法院对王淑兰进行了两次非法判决。第一次判决监视居住一年,当时王淑兰没要判决书,判决书被国保警察安伯乐、吴兴达拿走了。当王淑兰再跟他们要判决书时,给她的却是检察院的非法起诉书。根本原因是,安伯乐当时是城子河区公安分局的代理国保队长,为了转正,他把迫害法轮功学员作为晋升转正的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