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燕琳,女,一九九零年十月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湖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二零一七年进入西山区检察院工作,现任检察员,电话:0871-68573803;目前已知其直接参与了对吴广成、冯宝定、温永树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二零一八年,张燕琳作为检察员助理,参与检察员黄云爽对法轮功学员吴广成的非法起诉,导致吴广成被非法判刑五年。吴广成在监狱受尽折磨,身体非常衰弱,出狱三个多月后,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不幸含冤去世。
二零一七年十月七日,安宁市法轮功学员冯宝定因张贴“法轮大法好”被安宁市国保警察绑架,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员张燕琳、黄云爽接手安宁市检察院的案卷后,将冯宝定非法起诉到西山区法院,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日,冯宝定被非法判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昆明市法轮功学员温永树在自己家的楼下被晋宁区公安分局警察绑架,后被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员张燕琳非法起诉到西山区法院,导致温永树于二零二四年二月底被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五千元。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燕琳(她本人一直拒绝告知真实姓名,家属通过各种渠道才了解到她的姓名)打电话给温永树妻子,说案子到检察院了,问家属是否请律师。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早上温永树妻子去了西山区检察院,几经周折找到张燕琳,她和一个男的检察官助理徐海东(拒不告知姓名,直到拿到判决书家属才知道其姓名)下楼到大厅。温永树妻子将《控告状》(控告晋宁公安分局)、《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交给张燕琳。张燕琳让家属再考虑一下请不请律师,如果不请她就要去司法部门指派一个援助律师给温永树。
考虑到家里的情况,请不起律师,因此温永树妻子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己做丈夫温永树的委托代理人,并到晋宁区看守所让警察递进去给温永树签了委托书。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日,温永树妻子再次到了西山区检察院,找到张燕琳,又向她递交了《不起诉申请》、《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她接过材料转身就要走,温永树妻子再次问她的姓名,她还是不说,说下起诉时,起诉上会落名的。温永树妻子告诉她自己现在是温永树的亲友辩护人,并将委托书拿给她。但是张燕琳还是拒绝告诉姓名。只是针对温永树妻子上次交的《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做了回复,说不还(被非法扣押的物品)。温永树妻子对张燕琳说今天来就是书面递交不起诉申请,口头也告诉你不要起诉温永树。张燕琳说不可能,并说她起诉她会负责的。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温永树妻子以辩护人身份到了西山区检察院找到张燕琳,向她递交了《通信、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阅卷申请》,张燕琳当场回复说全部不同意。温永树妻子问她原因,对于不给阅卷、会见,张燕琳说只有律师委托代理人才可以阅卷,说那些卷宗都是公开的,律师有职业道德,看了不会外泄,而家属一旦阅卷了,他们无法掌控,还说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是只有律师能阅卷。温永树妻子叫她拿出来具体规定,她拿不出,但就是不给阅卷。同时也不给会见(理由与不给阅卷是一样的)。变更强制措施不可能,至于调取无罪证据,她说家属要求调取的都是公开的文件,根本不需要调取,因为是公开的。并说之前温永树妻子给她的材料她全部回复了,都是不同意。说着就匆匆走了。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张燕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温永树非法提起公诉(西检刑诉[2023]Z29号)。但是却一直没有把起诉书给温永树妻子,温永树的妻子多次询问,张燕琳都说叫去找法官要。
针对检察官张艳琳的违法行为,家属向各级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
1、张燕琳作为温永树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温永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仍然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2、张燕琳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坚持要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3、张燕琳无视当事人近亲属提出的对温永树不起诉的合理诉讼要求,坚持要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4、张燕琳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对温永树提起公诉,严重失职、渎职;同时张燕琳对于亲友辩护人的主张权利全部回绝,这使温永树妻子的亲友辩护权形同虚设。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九点半,西山区法院普会峻对温永树非法开庭审理,开庭一开始,温永树妻子就要求公诉人张燕琳和法官普会峻回避,原因是他俩明知当事人温永树无罪还知法犯法起诉并开庭审理他,同时剥夺了温永树妻子作为委托代理人该享有的通信、会见、阅卷(阅卷只给看,却不准摘录,提前就把手机抢走)的权利,法庭休庭了十分钟,回来后对温永树妻子提出的要求根本不理,继续开庭。
开庭时,法庭没有拿出一份证据质证,全是凭公诉人口述,温永树妻子要求出示证据,法官普会峻不理。同时开庭全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温永树妻子要求拿出证据、要求证人出庭,法官普会峻不理会温永树妻子的要求,强行往下继续开完庭,温永树妻子要求书记员在开庭记录中记下普会峻的这些违法行为。
同时,在公安阶段非法取得的温晴(当事人温永树三女儿)说的一些话作为所谓证词企图构陷温永树,这些东西在案件卷宗里没有,但是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张燕琳却宣读出来。温永树妻子当时就表示温晴是被男警察单独审讯吓唬得乱说的,不能算数,而且与构陷当事人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公诉人却反复逼问当事人温永树对此是否有异议。这是有意的构陷与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