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163894
中文姓名:
贺鑫
姓名拼音:
He Xin
性别:
职务职称:
审判长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连道1888号
审判长:贺鑫 022-25891529 (邢一厅)
迫害事实:
滨海新区法院审判长。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点,滨海新区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厅非法开庭审理,审判长贺鑫、审判员王海霞,陪审员孙艳丽、书记员王慧颖,公诉人王田均出庭,当事人冉官权本人却未出现,开庭时才得到消息是视频开庭,只能从电视画面上看到冉官权。冉官权家属委托的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冉官权做无罪辩护。

滨海新区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官王田,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非法起诉冉官权发放真相资料。

庭审过程中,冉官权本人不认这个罪名。律师辩护时称任何证据都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警方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到当事人家把当事人给抓走了,这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就从家被带走了,明显是警方滥用职权所致,这种行为是不具合法性的;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她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目前所有的证据都是办案机关自己所出具的,这叫自侦自证,也就是你是办案机关,你是侦察机关,你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这是违背刑诉法的基本原则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所有的所谓询问笔录,冉官权没有签字,没有签字就没有确认,最高法院相关规定非常明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当庭因为没有条件播放公诉人出示的笔录同步询问录音录像,法官宣布延后开庭再审,律师要求下次开庭当事人需到场,无罪辩护不允许视频开庭。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上午九点在滨海新区法院刑一庭再次非法开庭,当事人冉官权被搀扶到场。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王田声称考虑冉官权年龄问题,之前本着最大的善意,建议刑期是四年有期徒刑,但庭审中冉官权拒不认罪,和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改建议刑期为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提到从现场提取的指纹和冉官权的指纹没有对上。

律师辩护说:作为被告人在法庭上辩护,这是因为法定的权力,不能因为她行驶了自己的辩护权而从重处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的核心是冉官权有没有犯法,这要看本案的证据,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诉人指控当事人冉官权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律师从当事人主观上、客观上,犯罪构成的客体和社会危害性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冉官权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冉官权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冉官权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施行呢?而且庭审中,公诉人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冉官权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冉官权的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没有社会危害性。冉官权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她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为了自己身体好,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当事人的一切行为也是和平的,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冉官权是无罪的。

律师最后辩护说:冉官权只是在家里修炼就被公安机关带走,一直关到现在,这对一位70多岁的老人是不公平的。并且对公诉人王田说的所谓“善意”也不赞成,当时阅卷后给公诉人王田打电话要求变更强制措施,公诉人王田明确要求让递交书面申请,但是没有想到打完电话的第二天,这个案件就起诉到法院了,可能公诉人王田在变更强制措施法律意见书还没有收到就起诉到法院了。公诉人王田这份“善意”的说法和公诉人的做法是不一致的,匆匆忙忙就诉诸法院。习总书记说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情况下,非常祝愿各位都有美好的明天。

审判长贺鑫说律师是威胁法庭吗?律师说这是习总书记提的,不敢威胁。只是复述一下领导人的话。

公诉人王田声称这个案子是个“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就可以,这个不是结果犯和危险犯,只要她有发放宣传签字这些行为,就构成罪。只要你在家里修炼一旦被发现,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冉官权最后陈述:自己以前好多病,炼功才两个月就好了,脑梗了还能好起来了。

审判长贺鑫打断冉官权陈述,说在家里练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能不能炼法轮功,是不是邪教这个问题,不许再发表意见。最后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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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5/6/曾遭三年半冤狱-天津老人冉官权又遭非法构陷庭审-476232.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