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半,西山区法院开庭非法庭审刘志明。法院在开庭前二十分钟才打电话告诉刘志明的妻子成云,说成云委托的辩护人“身份特殊”,不能作为刘志明的辩护人。成云又委托了一个朋友做刘志明的辩护人,程艺珺又刁难说那个朋友“身份特殊”,不能作为刘志明的辩护人。
开庭的当天下午,西山区法院就将所谓“判决书”送达本人,法官程艺珺对刘志明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而公诉人正是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张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