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西山区法院对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刘志明非法开庭,当天下午就将非法判决送达本人,刘志明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
刘志明不服一审非法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法官金思涵作为二审法官,拒不公开开庭,对家属提出的辩护人委托书百般刁难,最终非法剥夺亲友辩护的权利。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刘志明妻子成云打电话向金思涵说明,找她递交亲友辩护委托书,《阅卷申请》、《公开开庭审申请书》,当时她说让等一下。过了一会儿,有个男的下来,成云将材料给他,他接过去看了眼,然后说:要直系亲属,还要证明是直系亲属,还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成云说自己是按照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来交亲友辩护委托的。他说不要跟他扯什么三十三条,然后就走了,拒收成云的委托书等材料。下午成云又去,因见不着人,又打电话,是金思涵本人接的。成云再次表明自己是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来递交亲友辩护委托的,她说要审查、核实,是否有辩护人资格,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还要关系证明,证明与被告人的关系。但之后再打电话就怎么也打不通了。
针对金思涵的违法行为,成云和一位亲友辩护人一起到中院信访办咨询,工作人员说亲友辩护只需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法官这样要求他也没听过。成云再打电话给金思涵,她都不接。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七日,成云得知刘志明的二审维持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