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西夏区法院对姚小艳非法开庭,审判长虎桂花,审判员王小佳、金菁,法官助理任爽,书记员赵敏;西夏区检察院检察员丁泽宇出庭公诉。
庭审中姚小艳陈述了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给予否定,认为起诉书中的指控均不能成立,没有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庭审中辩护律师认为:⑴、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系某个邪教组织的成员,进而无法证实被告人姚小燕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⑵、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些行为破坏了哪一(部、条、款)法律的实施,更无法证实姚小艳的哪一行为产生了何种社会危害性。⑶、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足以证实姚小燕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的行为。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没有任何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行为,仅凭一些间接的、不连贯事件,去推理、拼凑姚小艳实施了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枉法,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办案准则。所以姚小艳的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辩护人希望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对本案做出无罪的判决。
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2022)宁010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在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判处姚小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勒索罚金二万元。
宁夏法轮功学员张毓真,将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被非法开庭。法官还是当年的虎桂花。刑事审判庭庭长虎桂花审判过多名法轮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