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五日,龙口市检察院检察官吕莎莎罔顾警察先抓人再罗织证据等程序违法的事实、罔顾烟台市公安局政保支队无权对印刷品进行鉴定的事实、罔顾公安部、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的事实、罔顾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五十号令关于法轮功类出版物全面解禁的事实,配合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为完成“破案指标”而肆意制造冤假错案,对郭美学非法提起公诉。
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李玉芳、栾艳萍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遭警方绑架,非法关押在烟台看守所。八月八日,李玉芳、栾艳萍被龙口检察院非法批捕。承办检察官:吕莎莎。
自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龙口公安非法抓捕辖区法轮功学员栾艳萍、李玉芳和崔秀菊等以来,龙口市公、检、法相互勾连,恶意构陷好人。检察官吕莎莎作为公诉人,知法犯法,无视公安侦查阶段存在的大量违法行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她对亲友辩护人依法递交的《以案释法》等法律文书置若罔闻,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回复,并故意剥夺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的权利。鉴于此,吕莎莎已不具备继续办理此案的资格和能力,亲友辩护人已对其提出控告并提出回避申请,但龙口市检察院未予采纳。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法院开庭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栾艳萍(女,50多岁)、李玉芳(女,约70岁)、崔秀菊(女,约70岁)。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故意违反规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审查起诉,刁难亲友辩护人,使其无法行使诉讼权力。
在法院审理阶段,主审法官无理由拒绝亲友辩护人阅卷、会见,严重影响辩护人对案情的了解。本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只准两名直系亲属旁听。
在近三个小时的非法程序中,当亲友辩护人申请解开当事人的手铐时,审判长赵瑜故意问:“手铐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没有钥匙。”法庭调查中,审判长数次打断亲友辩护人发言,偏袒公诉人吕莎莎,为其解围,甚至强令不许辩护人发问;对于亲友辩护人要求更正法庭记录,书记员更是一口回绝:“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别人的,别人的跟你没关系。”
庭上,对于申请回避,亲友辩护人说,因自己的当事人曾经控告过吕莎莎、赵瑜,已形成利害关系,依据刑诉法31条,申请公诉人和审判长回避。赵瑜强行说:“你们的申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当庭予以驳回。辩护人问:“为什么不属于?”赵瑜根本不回答,强硬问:“你们是否听清?”
在法庭质证阶段,当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时,公诉人全程都是在念“证据”,但实物1-10都没有呈堂,所谓五名证人无一到场。本案当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