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4
编号:
E000164539
中文姓名:
魏东华
姓名拼音:
Wei Donghua
性别:
职务职称:
法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梅县区法院(梅州市审理法轮功案件定点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政法路8号
邮政编码514700
联系电话 2589710、0753-2589729
魏东华2589586、13923017695
迫害事实:
梅州市梅县区法院法官。

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梅州市梅县区六位法轮功学员,曾秀琼、张桃凤、谢国芬、李利珍、黄淑珍、刘梅芬,被梅县区法院非法庭审。四位律师质证后,基本推翻公诉人的所谓“犯罪证据”。家属明白了信仰自由,六位法轮功学员应立即无罪释放。曾秀琼,女,59岁;张桃凤,女,47岁;谢国芬,女,62岁;李利珍,女,64岁;黄淑珍,女,75岁;刘梅芬,女,43岁,家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因为修炼法轮大法,她们按照真、善、忍做人,在一起学习法轮大法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共同交流提高。

九月二十九日上午九点半,梅县区法院对六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四位律师出庭,三位律师都做无罪辩护。法官是魏东华,李冰和另外两个女检察官是公诉人。公诉人的起诉书上所谓的证据大意是,六个人(法轮功学员)长期参加集体学法、交流,因此被绑架,后在各家抄出所谓法轮功资料的证据。

在公诉人询问当事人法轮功学员是否属实,其中三位法轮功学员都说:这些不是犯罪事实,我没有罪,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学员还说:不应该迫害我们这样一群好人,我们都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我们是在救你们,希望你们也要有正义良知这些等。期间,法官打断法轮功学员的话,但是,他们还会继续坚持说自己是无罪的,并讲清大法真相。

辩护人也问当事人法轮功学员一些问题,法轮功学员们回答:(警察)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出示警察证,楼下的门没有关,那些便衣直接来到二楼房间,对着他们说不许动、不许动,然后就乱翻乱找,也没有当面清点,更没有给搜查清单看,也没有签“大法”和“大法弟子”这几个字。这说明,公诉人罗织的“证据”并没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字,而是伪造出来的。

法轮功学员们还讲了自己为什么修炼法轮功?在质证(即质疑证据)环节,公诉人举证(即举示证据)后,律师质证。关于大法书,律师说那个比较旧的书是一九九九年以前有合法出版社的出版书,并且在二零一一年的时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经废除了这个出版禁令了,说明他是合法的,不应该作为一个证据。律师要求证据要出庭,公诉人不愿意,拒绝了。

律师还质疑了那个搜查清单签了一个“大法”还是“大法弟子”这几个字,但是问遍了在场的所有当事人,没有人签过这样的字,那么这个就是公诉人伪造签名了,然后,就质疑公诉人:你们是在编这个证据吗?公诉人反驳说:“大法”和“大法弟子”签名旁边还有一个学员的家属的签名。律师就要求让这个家属出庭作证,然后对这个笔迹进行认定,到底是不是她的?!之后,公诉人就不了了之了。

经过律师质证后,公诉人的所谓“犯罪证据”基本被推翻,不应作为所谓“犯罪证据”。家属明白了真相,明白他们的亲人信仰自由,应立即无罪释放。非法庭审在当天六点结束,当庭没有宣判。

在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在梅县区法院被非法开庭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出了通知:李卓忠廖苑群夫妻俩被非法判10年,勒索15万;谢育军和廖娟娜被非法判5年,勒索7万。相关重要责任人员:审判长魏东华、审判员张巧玲、审判员张威、法官助理 彭佳佳、书记员张旭辉;公诉人彭秋红、罗惠梅;兴宁市委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委统战部部长 朱志勇。

迫害事实相关报道: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2/22/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486542.html#24122122526-1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4/10/18/广东省梅州市曾秀琼等六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483991p.html
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