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对法轮功学员赵会军女士进行非法庭审,当天没有宣判。庭审中,亲友辩护人为亲人赵会军做了无罪辩护,宣读了无罪辩护词;律师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并当庭指出法官王冕的违法行为。庭审后,针对法官、检察官的违法行为,亲友辩护人依法向上级部门提起了刑事控告。
十月十七日开庭时,当事人、律师及亲友辩护人依法要求被法官、公诉人回避审理此案时,法官王冕却篡夺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处理申请回避的权力,强行推进庭审,违法办案。 对案卷中视频映像不当庭质证,却狡辩说开完庭再看视频映像,庭审后虽然安排律师及亲友辩护人观看,但公诉人不在现场,失去了庭审质证的本来意义。
庭审时,法官王冕打断、阻挠本案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严重干扰损害赵会军女士的自我辩护权力,不公平对待听取当事人的自我辩护,违法办案。
本案的大多数证据都属于非法取得,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本案聘请的辩护人八月中旬已经向法院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本案当事人被长时间戴手铐、坐老虎凳,整晚得不到休息和饮食。审讯其实是在她状态非常差的情况下进行的。笔录没有让她核对。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官王冕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不召开庭前会议滥用职权。
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公诉人马晶、胡昕雨诬告陷害当事人,违法办案。
1、提审当事人不如实记录。
2、对案卷不熟悉,不听取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
3、在起诉书做错误表述,起诉书所指控的情节与卷宗中材料相矛盾。把公安机关自行调取的证据写成从当事人住处搜查取得,与卷宗中搜查笔录像矛盾。
4、对法官在当庭的违法行为不进行纠正。
5、在庭审中对视频证据不当庭举证,在庭后辩护人观看时,又不在现场,构成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