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四年九月底,检察院把构陷张秀芬的“案子”送交法院,宣读了所谓的“起诉书”。两年前,张秀芬拒绝在她的“取保候审”上签字,而她的儿子被强迫在她的“取保候审”上代签了字,检察官竟然把她儿子列为所谓的“证人”。起诉书还把张秀芬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后的两次遭非法劳教、一次枉判等迫害都算作在内,威胁要重判。
十月十一日,丰台区法院人员约张秀芬当天下午来法院“谈谈”,并未提任何“开庭”之事。可张秀芬去后,才知丰台区法院竟然是对她非法开庭。事前没有通知张秀芬关于开庭之事,没有履行法律程序。
在非法庭审中,公诉方引用《刑法》第65条 所谓5年内再犯、累加惩罚的恶法威胁要重判。
虽然有官派的所谓法律援助的律师到场,但张秀芬自我辩护:正告所有人,法轮大法是正法,修炼人无罪,是江泽民集团不讲法律,迫害善良的好人。可是,数次被法官打断,以时间不够,后面还有事为由,草草收场。
近日得知,张秀芬被丰台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张秀芬坚持上诉。
负责构陷张秀芬的案子的相关人员:丰台区法院:法官 刘宇超、书记员王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