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99
编号:
E000165047
中文姓名:
王月秋
姓名拼音:
Wang Yueqiu
性别:
职务职称:
法官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
近照:
家庭住址:
王月秋(朱云、刘聪案法官): 0429-2164502
迫害事实: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法官。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杨将威被构陷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当时负责的检察官是杜扬(女);连山区法院原定八月二十日非法开庭,后又通知开庭时间延后。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杨将威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是张孝金,法官是王月秋。北京律师和杨将威的妹妹作为辩护人出庭。绥中县公安局高岭派出所警察郭铁军在案卷中作伪证,被当庭揭穿。律师要求郭铁军和另一名证人刘欢出庭。庭长王月秋宣布“休庭”、“择日再开庭”。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六日,杨将威又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

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连山区法院下达了判决书。【(2024)辽1402刑初191号】:杨将威被非法判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连山区法院审判长王月秋,陪审员赵景新,张丽新)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点五十分左右,刘聪遭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连山区法院王月秋,女)。刘聪在法警的陪同下走了进来,面带祥和,含笑致意。法官告知刘聪有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刘聪当即提出让法官和公诉人回避,理由是:《宪法》规定信仰自由,作为司法人员都对着《宪法》宣誓过。我修炼法轮功属于信仰自由符合《宪法》,你们起诉我、审问我属于违反《宪法》。法官和公诉人都没有听劝,没有回避。

第二步,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及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询问等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公诉人(连山区检察院杜扬,女)照本宣科的宣读了非法起诉书。刘聪对所谓“证据”提出了疑问,对公诉人的发问拒绝回答,连家住哪里这么简单的问题都拒绝回答,说是与本案无关。弄的公诉人挺挠头。法官和公诉人都说,与本案有没有关不是你说了算的。刘聪说,那我也拒绝回答。但是,当两名辩护人提问时,刘聪一五一十的回答。辩护人对刘聪进行了智慧性的提问,对此,公诉人表示出不满。

第三步,法庭辩论。两位辩护人先对所谓“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至于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会在其后逐步进行质证。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证据进行了弄虚作假,依据法律应该当庭出示物证,与起诉书上罗列的物证进行比对。公诉人没有吱声,法官举起了一张光盘。辩护人又问刘聪被非法抓捕、抄家的一些细节、过程;要求法庭回放公安机关的执法录像。

公诉人把所有的所谓“证据”和盘托出,想早点完事儿。辩护人提出抗议:法律规定一证一质,公诉人这么多“证据”一起拿出,这不符合规定,我们也记不住。

辩护人问刘聪:你们什么时候开始发带有法轮功内容的资料的?刘聪说,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以后。辩护人问,之前为什么不发?刘聪顺势开始讲真相、弘扬大法。

在庭审质证的初期,即质证“证据”的真实性阶段,还没有走完,公诉方已经没办法进入下一阶段的情况下,法官当庭宣布:由于证据的问题,案卷退回补充侦查。

二零二五年六月四日上午大约九点三十分,连山区法院对刘聪第二次非法开庭,主审法官还是王月秋,公诉人也没换。法官王月秋一上来就接着上次开庭直接进入质证阶段。虽然双方议定由于时间的关系可以不用一证一质,可以一组证据一质,但是双方主要却还是在所谓物证的数量上纠结。刘聪提出过几次所谓物证与罪名没有关联性的质疑,都被法官以质证没有进行到那一步为由而推脱。

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葫芦岛连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杜扬将大法弟子朱云构陷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承办法官是王月秋。八月五日,朱云遭葫芦岛连山区法院非法开庭,八月九日得知,朱云被连山区法院枉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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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害证据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