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张喜梅在保定市看守所被高阳县法院、高阳县检察院非法开庭,办案法官李志勇,检察院公诉人杨帆。亲友辩护人、辩护律师为张喜梅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张喜梅当庭自己也做了辩护,坚持无罪。认为自己做好人没有错,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伤害,自己没有犯罪。但是,高阳县法院法官、高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罔顾事实,错用法律条文,枉判张喜梅三年半,并勒索罚金一万元。张喜梅不服这非法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保定市中级法院根本不开庭审理,即维持冤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