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日期: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法轮功学员李明霞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审判长朱跃纬,陪审员:刘清华、石建新,法官助理郑云龙,书记员杜玉玲。
二审日期: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何大勇,审判员李桂霞、高兴东,书记员:杨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