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崔亚宁女士被凌海市公安局国保便衣警察拦截绑架,被非法拘留十天。她对自己被以“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之罪名遭行政处罚表示不服,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向凌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行政不作为。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崔女士向凌海市法院提出对凌海市公安局、凌海市政府的行政起诉。凌海市法院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对此立案,并定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开庭审理,后被改为庭前会议。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崔亚宁去凌海市法院找法官沟通变更起诉事宜时,被法官告知,法院已作出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崔亚宁对于法院擅自取消正式开庭就直接下裁定书认为明显违法;对于裁定书中称“此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因此驳回起诉”,认为毫无道理,不能接受,决定提出(二审)上诉。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日,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直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上午,上诉状才被送到二审法院。
二零二四年九月六日,上诉人崔亚宁被告知,本案将于九月十日下午2点在锦州市中级法院第九法庭开庭。案件承办人:胡锐。
二零二四年九月八日上午,上诉人崔亚宁突然被法院电话告知,因为法院二零二四年九月十日要开大会,二审法官必须参加,因此不能开庭了,上诉人问什么时间能开庭?法院人员告知,这个(时间)还确定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