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一月至二零零二年十月,任:伊春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零零二年十月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任: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零一一年十一月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任: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徐志国在牡丹江任职期间,对当地诬判法轮功学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