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旭珍老人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零二五年五、六月,分别向三人发放了护身符、法轮功真相资料,身上携带少量的护身符和真相资料,泸州市江阳区公安分局以此为由,将其处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江阳区公安分局将唐旭珍构陷到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江阳区检察院以诬陷的罪名,对唐旭珍老人非法提起公诉。公诉人:江阳区检察院检察官 李世雄、江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李程呈。